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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时应分别写明登记日期和检查日期。④鉴定案由,包括主要案情及鉴定理由和目的。⑤调查材料,包括直接与间接调查的病史、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病史中应包括家族史、个人史(生长发育、家庭教养、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精神疾病史以及拘押、审讯期间的异常表现等;案情经过要详细、真实、客观。⑥检查所见,包括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精神检查、心理学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各种特殊检查。⑦分析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讨论与确定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确定法定能力的损害并论证精神障碍、法定能力和案情三者间的关系;根据鉴定目的,讨论与评定各种法定能力或法律关系的等级,并说明理由。⑧鉴定结论,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法律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或监护的建议。⑨鉴定人签名及鉴定单位盖章。⑩签发日期。
田祖恩 于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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