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lian fal gaikuang 苏联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 list Republics
十月革命前,沙皇俄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领导下,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起,苏联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 历史回顾 中古初期的罗斯国家在确立了封建关系以后,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封建关系。11世纪初的《雅罗斯拉夫真理》(又译《雅罗斯拉夫法典》,(见彩图[《雅罗斯拉夫法典》 基辅罗斯于公元11世纪编成] )规定,对破坏田界、偷盗牲畜、纵火焚毁庄园者要处以重罚。后来的《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规定,封建主对领地上的农民有司法裁判权。15世纪末,出现了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伊凡四世(1533~1584在位)时期,颁布了新法典,把全国各地不同的法律统一起来。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大贵族的权力,决定由中小地主和富裕阶层中选出的法官执行司法事务。 17世纪初开始建立的罗曼诺夫王朝,竭力保护小贵族的利益,于1649年颁布《会典》,明确规定世袭领地包括世代相传的、因功获得的和以纳金方式获得的三种,封地可以继承,可以转换为世袭领地。封地和世袭领地的差别从此日渐消失,小贵族的世袭领地日益占统治地位。《会典》还规定,地主有无限期追捕逃亡农民的权利,追回的农民连同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至此,农民对地主已处于完全隶属的地位。俄罗斯的封建农奴制是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沙皇是全俄第一个大地主,拥有极大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一切大小贵族对他都自称奴仆。《会典》规定,凡反对沙皇者处死刑,冒犯沙皇者处严刑,沙皇的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也逐渐形成,俄罗斯已完全成为君主专制国家。 18世纪初,彼得一世(1682~1725在位)进行政治改革,设立参政院,负责拟订法令,监督行政、司法、外交等事务。后来,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在位)从加强农奴制君主专制国家出发,于1785年颁发 书,使贵族除享有沙皇赐予的特权外,还参与地方行政管理,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19世纪30年代,面临日益深刻的农奴制危机,沙皇尼古拉一世(1825~1855在位)竭力防范和镇压革命,进行了法典编纂,加强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先后制定了《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1830)和《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1832)。但是,革命形势日趋紧迫,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沙皇亚历山大二世(1855~1881在位)不得不在1861年签署改革法令,宣布废除农奴制。1864年,又规定法庭审讯公开进行,建立陪审制度,代替以前的等级裁判。此后,在俄国的社会经济中,资本主义获得迅速发展,但封建残余仍然大量存在。 [1832年《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沙皇专制政府实质上是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联盟。1905年,俄国各地不断发生工人和农民起义。沙皇政府为了巩固其统治,并拉拢资产阶级自由派,于1905年8月公布了关于召开国家杜马(   )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杜马只是一个咨询性的机关,并无立法权,而且杜马代表的选举权只限于有产者才能享受。后来迫于形势,沙皇不得不答应扩大选举权,并允许成立具有立法权的杜马。沙皇虽然用武力镇压革命,但俄国的革命群众运动不仅打击了沙皇专制制度,也震撼了整个帝国主义体系。1917年,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法律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十分重视制定法律的工作 在列宁的参加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和《第2号法令》等重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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