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保护海底电缆公约
简介:本公约于1884年3月14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巴西、哥斯达黎加、丹麦、多米尼加、法国、希腊、德国、英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典、乌拉圭、日本、突尼斯、前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摩洛哥、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纽芬兰、南非等。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公约适用于位于各国领海以外,所有合法铺设的并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领土、殖民地或占领地上岸的海底电缆。
应受惩罚的损害电缆行为
第2条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切断或损害海底电缆,导致电讯完全或部分中断或受阻的行为,均为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但所施惩罚并不排除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本规定不适用于犯罪方只是为了救助其生命或其船舶的合法目的,在采取避免海底电缆断裂或损害的一切必要预防措施后,仍发生的海底电缆断裂或损害。
第3条
各缔约国同意,在其允许海底电缆上岸时,尽可能在电缆的轨迹和范围方面,坚持适当的安全条件。
第4条
某一电缆所有人如在铺设或修理其电缆时,造成另一电缆断裂或损害,应支付对此种断裂或损害进行必要修复的费用;但是,如果存在实施本公约第2条的理由,这种支付并不妨碍此种实施。
第5条
从事铺设或修理海底电缆的船舶,必须遵守各缔约国为防止海上碰撞,经一致同意而已采用或将采用的有关信号规则。
当从事电缆修理的某船悬挂有上述信号时,看见或能够看见此种信号的其他船舶应当驶离或至少与该船保持一海里的距离,以防干扰该船作业。
渔具和渔网应同该船离开相同的距离。
但是,应给予看见或能够看见某一悬挂上述信号的电缆铺设船的渔船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时间,使其能服从此种警告。在此期间内,不得在它们的作业途中设置障碍。
电缆铺设船应尽可能迅速完成作业。
第6条
船舶看见或能够看见用于指明正在铺设的电缆位置的浮标处于不良状态或已损坏时,应至少同该浮标保持四分之一海里的距离。
渔具和渔网应同该浮标离开相同的距离。
因电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第7条
如船舶所有人能证明为避免损害海底电缆而牺牲了锚、网或任何其他渔具,则应由电缆所有人予以赔偿。
为获得此种赔偿,该船舶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立即备妥由船员证言支持的陈述,以证明该事故。船长必须在到达临时挂靠的第一个港口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当局提交声明。该主管当局应向电缆所有人所属国的领事机构发出此种通知。
违反本公约一方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8条
有权审理在船上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法院,应当是该船所属国的法院。
此外,兹认为,如果前款规定不能实施,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的特殊法律或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阻止其国民或公民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以国家的名义起诉
第9条
针对本公约第2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而进行的诉讼,应由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提起。
第10条
违反本公约的证据,可以依据受诉法院所属国的法律所允许的各种保全证据的方法获取。
当某一缔约国军舰或专门用于此目的船舶上的高级船员有理由确信某一非军舰的船舶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措施时,可要求该船船长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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