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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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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中共中央各部门文件 >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
【法规名称】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 |
【颁布部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
【法规文号】 |
【颁布日期】1993-10-18 |
【实施日期】1993-10-18 |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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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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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在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尤为严重。但是,目前在一些政法部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违法违纪问题相当突出,在极少数政法干警中存在着贪赃枉法等严重腐败现象。这些问题严重败坏政法部门的声誉,损害国家法制的权威,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人心向背,危及政权的巩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最近召开的中央经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必须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严肃政法纪律,严格执法,以保证政法部门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为此,除政法各部门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发[1993]9号)中规定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的五条要求以外,特对政法各部门和全体政法干警规定以下纪律: 一、“不准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严禁以权谋私,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当事人、发案单位和诉讼代理人的吃请和各种礼物、礼金。严禁使用发案单位的人、财、物办案。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挪用公款炒股、炒地、炒房,牟取暴利。不准参与、包庇走私、贩私、护私活动。不准支持、纵容、包庇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看淫秽录相、书刊和制售伪劣商品。 二、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以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没有明文规定或已明令废止的收费和罚款,一律取消,群众可以拒付并检举控告。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给政法部门下达罚款的指标。政法部门不得以集资、赞助、支援等任何名义向企业和群众摊派,也不得违法随意增加罚款数额。依法罚款、没收财物和收取诉讼费等,要制发法律文书和正式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由财政部门保证政法部门所需的行政和办案经费。 三、不准利用职权搞创。 政法各部门不得把行使法定职责变为有偿服务,也不得开展与职责权力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政法干警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搞创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不得给政法部门规定创收的任务。 四、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三产”。 政法各部门(不含劳改劳教单位)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必须依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职干警不得在这些经济实体中兼任任何职务。根据侦察等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各种报酬。不准购买企业发行的证券。 五、不准搞第二职业。 政法干警要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包括在职期间不得担任兼职律师)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 六、不准有案互相推诿不办。 政法各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报案应当立即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办理;对不属于政法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告诉群众向哪个部门报案、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办。坚决杜绝各政法[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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