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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兹批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各项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以上三项标准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Standardsof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theElderly) MZ008-2001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The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Self-care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Device-aided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Nursing-cared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the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forthe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forthe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护老院HomesfortheDevice-aided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护养院Nursing[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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