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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6.10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轻微伤一级
4.7.1头皮擦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
4.7.2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7.3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头皮撕脱伤
4.7.5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轻微伤二级
4.8.1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
4.8.2头皮下血肿
4.8.3头皮创
司法部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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